以案释法蝇头小利莫要贪获罪判刑悔已晚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网上认识自称在老挝国从事收购银行卡进行跑分的郑某,与之约定提供银行账户给郑某转移赃款,可获得转移资金总额2%-3%的回报。年8月至9月,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被告人提供银行账户参与操作转移赃款,其中姜某某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元、刘某某参与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元、张某某参与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元,王某某参与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元。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等条文之规定,四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缓刑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元到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的四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参与转移,不仅没有获得“回报”,反而获罪判刑,悔之晚矣!作为当今社会的一份子,“合理可作,小利莫争”,应该踏踏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为社会的发展进步贡献个人力量。
文:赵云瑾
原标题:《蝇头小利莫要贪获罪判刑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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