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蝇头小利带来的牢狱之灾

                            

生活中,有的人贪图蝇头小利,买菜时要“顺”几根葱,工作时不愿靠前一步,干起活来缩手缩脚,有饭局就不请自到、蹭吃蹭喝。但有些小便宜可贪不得,这不,有人就因为贪图二百元的蝇头小利,招来了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年3月6日,朱某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了1张尾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后由本人保管并使用。年6月21日,朱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该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以元价格出售给一陌生男子。该银行卡被出售后被陌生男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9月16日、18日,被害人马某、邓某分别将被骗资金.89元、元转入朱某名下尾号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该账户在银行卡被出售后流水金额共计47.万元。

判决结果

彭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对朱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寄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同时,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不贪蝇头小利,不做诈骗帮凶,切莫惹上牢狱之灾。

(供稿/马小军编辑/容玉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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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蝇头小利带来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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