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点外卖吃到苍蝇,将商家告至法庭要求赔

吉林长春。一男子花15元点了一份外卖盒饭,吃着吃着发现里面有一只苍蝇,投诉给平台后,平台赔付了.9元。但男子认为赔偿不够,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元。可商家的一句话,当场让男子哑口无言。

男子王某点的是一荤两素的盒饭,三种菜品分别为肉炒蒜薹、豆芽、麻辣豆腐。他所发现的苍蝇,就是在麻辣豆腐中。向平台投诉后,平台以商家责任险的形式赔偿王某.9元。但是王某不认可这个赔偿,又将商家告至法庭。

在法庭上,商家质疑王某所拍的照片不符合逻辑。照片中明显能看到苍蝇是不小的一只,而且很“全乎”,但越是这样越不现实,因为麻辣豆腐必须要过油,这个苍蝇有翅膀、有腿的。按理来讲在麻辣豆腐里根本就不显示。

而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照片确实能够显示在这个麻辣豆腐的汤汁中有一只苍蝇,但无法证明这只苍蝇是哪来的,由于王某举证不足,法院驳回了其民事诉讼请求。

显然,王某要求商家赔偿,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结合实际情况,在点外卖的情况下,真正能达到赔标准的,确实少之又少,因为外卖不同于堂食,如果是堂食,那很简单,只需要查清店内监控就可以,只要证明不是客户动的手脚,那基本可以断定是饭店的问题。

但外卖的区别就在于食品已经离开了饭店,这期间要先过外卖员的手,然后送到客户手中,在客户手中,是否发生过什么,这一点只有客户自己才清楚。如果人人都能赔付元,那基本就没人开饭店的,而且这种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是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我认为法院做出了很正确的判罚。仅从王某提供的图片来看,是很难证实事情的真实存在。甚至从图片的样子来看,当时饭菜几乎都已经吃完,难道苍蝇是藏在最下面,吃光的时候才能发现吗?以此来看,王某可能还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当然,基本也不会有商家去跟客户较这个真,不过,我认为平台方面不仅仅要对商家起到监督作用,同样也要对客户起到监督的作用,如果有经常出现退单用户,就应该进行查询,以免有人去占便宜、钻漏洞,损害了商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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