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抹零出错的是哪个系统
文/方正宇
有些商家在顾客结算时会主动“抹零”,比如总价合计.5元的商品,商家最终收取元甚至只收元,目的则是希望通过这些短期让利手段,将对方发展为长期消费的回头客和老主顾。然而在近期的一些新闻事件中,却频繁出现“反向抹零”的状况,即商家为将结算价格凑成整数而故意多收顾客的钱款。
比如仅在辽宁大连一地,本月就接连出现了两条与“反向抹零”有关的新闻。一次是顾客在海鲜大排档结账时,消费金额应为.9元,可商家通过支付宝收取了元;另一次是顾客在超市消费后进行现金支付,原本5.89元的金额却被要求按照5.9元结算。
乍一看,上述两条新闻中所涉及到的差额不过是1角和1分,似乎不算是多大的事情。现实中,当这些顾客尝试对“反向抹零”表达不满和进行维权时,往往也会被商家甚至旁观者嘲讽为斤斤计较。有时正是出于对于此类嘲讽的畏惧,不少消费者即便发现自己被多收了钱款,通常也只会选择默不做声。
但实际上,哪怕商家只是多收取了1分钱,都已经足以给行为定性——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比如今年初,福建厦门海沧区一家餐饮店将.5元的消费金额按照元进行扣除,结果在顾客拨打进行投诉之后,当地市场监管局对餐饮店开出了一张.41的罚单。如此有零有整的罚款金额,不知算不算是再次提醒商家不要轻易“抹零”?
或许有些商家对此感到不服气,表示他们只是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进行抹零,多收或者少收都由收银系统来决定,所以出错的其实是系统,而不该把板子打在商家的身上。这种说法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哪怕计算的规则完全一致,可少收和多收在法律上就是存在着本质区别。少收钱款,意味着商家放弃部分自身利益,这个权利的确可以由商家自主行使;但如果多收,就意味着商家在减免自身部分义务的同时侵犯到他人利益,自然不能允许他们越过雷池半步。
至于收银系统,的确不排除部分系统存在“抹零”的设置,这主要因为在现金支付的场景下,一旦结算金额涉及到几角几分,往往导致找零会成为一件给双方都带来不便的事情。于是在有些收银系统中,允许对于“抹零”“四舍五入”等计算规则进行设置,根本目的只是为了便于结算。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当移动支付变得越来越便利之后,生活中使用现金支付的场景已大幅降低。如今借助于银行卡和移动支付的高速普及,任何一笔精确到分的消费金额,都可以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实现快速且精准的结算,此时“抹零”已经不再具备任何便于结算的优势。比如在上文提到的有些案例中,明明以移动支付完成结算的消费金额也被处理为“反向抹零”,这就纯粹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即便在现金支付时,如果出现5.89或者.9之类的数字,商家也必须选择找回零钱而不是“反向抹零”。其实只要是涉及到现金交付的收银钱箱,往往都有多档硬币盒的设计。可见对商家而言,准备充足数量和种类的硬币用于找零,本就是正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推卸自身的找零义务,却用“反向抹零”来让消费者为此买单,商家的这个算盘恐怕是打歪了。
更进一步思考,或许每一笔“反向抹零”所涉及的金额并不高,却可能反映出商家在决策过程中的底层逻辑——当面临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到底该选择让利还是夺利?再复杂的收银系统,终究也是由操作者来设置。如果在仅仅涉及到蝇头小利的局部,都充斥着对于消费者的种种算计,那又如何让人相信商家的其他安排就能做到诚实守信?所以,如果非说“反向抹零”是基于系统性错误,那么真正出问题的并非收银系统,而是商家头脑中的决策系统。
作者系法律从业者、时事评论员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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