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亿元存在银行,却被内鬼卷走无
前言
最近,又一财经事件爆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通过滥用私权进行非法洗钱活动,致使银行储户2.5亿元存款掉入有去无回的无底洞,存款“无翼而飞”。
法院一审判决梁建红无期徒刑,认定梁建红对在银行存储金额的储户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但是存在的赔付责任银行则不应承担。目前,依旧存在高达数亿金额尚未被追回。
新闻一出,立刻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表示愤,
谁的责任?
爱1怒并不解,凭什么银行不用负责?储户也更是难以理解,自己的血汗钱就这样被挥霍了。
有网友发声表示:“信任银行把钱放在银行,结果被盗,凭什么不是银行的责任?银行应该对此负全责!”“这就好比把汽车停在停车场,车子被小偷盗窃了,停车场没责任吗?”“还是说工商银行的信用用区区的2.5亿就能毁的一干二净?
“随便找个人当高管然后挂名,让其随随便便把上百亿的资金转到别的地方,这个银行也太不负责了吧,这里面的水也太深了吧。这个银行转头说不负责任,就是说让被抓的人负全责,这个套路想想就让人后背一凉!”
与此同时还有网友表示“事情都有两面性,话不能说得太绝对,好像储户没有责任一样?很明显如果不是储户贪图便宜贪图高息,没有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就将存单密码设置为统一密码,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说到底还不是因为储户贪吗?这些储户是经过中间人而不是正规手续办理的储蓄业务,他们口头许诺给出额外的利息,这正是利用了储户贪图蝇头小利的人心思,才让犯罪的人有了可趁之机!
律师对此案的看法是:“梁建红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储户财款而银行不用负责反应的是职务侵占和盗窃的最根本的区别。即在于梁建红对财产根本没有管理权。
就这个案件而言,即使储户的存单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工商银行也实际上为储户办理了这项业务。梁建红通过伪造存单方式把储户也就是被害人的存单更换,明显已经远远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就民事责任而言,因为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导致的储户的损失,银行是有责任义务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的。”
梁建红又是何许人也?
据获悉,梁建红出生于年,主要是南宁分行和南宁市工商银行个人类业务的负责人,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最终成为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那么,梁建红是如何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这笔巨款呢?年9月至年5月这一段时间,梁建红利用给贷款企业作存款贡献为理由,通过梁某某等几名中介人找到有闲置资金的存款用户到工商银行办理了大额存款业务,并给到客户每个人4.5倍不等的利益。
此外,还有本来承诺给客户的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顺利窃取到储户存单的信息,梁建红命令自己的下属伪造若干数量的存单票证,准备趁储户不备替换本来储户自己拥有的真实存款票据。
年11月19日,南宁中级法院针对梁建红非法转移财产一案作出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同伙时某及另外两名帮凶分别或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到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结语
贪心不足蛇吞象,过往类似案例,也存在支持储户对银行罪责的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张越表示,梁建红被判盗窃并不存在误判狠判的现象,并且与储户追责工商银行的责任并不矛盾,储户可以向银行追责,捍卫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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